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請人 曾珈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屏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2紙,未約定清償日期,尚難認有屆期未清償之情事。是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提出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陳屏儒返還之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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