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蘇俊仁 被告 多加汝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427號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依嫻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