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5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間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原審起訴時認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