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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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日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商江 律師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3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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