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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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債權人 高嘉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耀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
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因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㈢債務人於102年8月16日及102年9月14日各借款新臺幣50萬
元及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利息之釋明資料(除附件一本票外,其餘借據、本票均無債務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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