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原 告 景穎噴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益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證 人 朱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依工程監造表及工作日誌製作之表格
(見卷宗第135頁),其中4/23、4/24、4/25、4/26記載之施作
內容似有錯誤,是否應予更正,原告應就上開內容表示意見,及
就室內牆壁刷漆及下雨導致髒污補漆之日期具狀說明,並指定民
國109年2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