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885號
原 告 林佳慧
被 告 張格瑋
彭文彥
簡鴻翔
林景鴻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30號),經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0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05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