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靖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10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1,500元,共計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