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義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紀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萬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