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69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王金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提出借款收訖金額明細表(依序列明各次收訖日期、金額、總金額,並載明與各次收訖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同時檢附上開各證明文件,俾供核對。
二、依第五次債協會議紀錄,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明將於債協到期日(民國110年11月30日)聲請破產,請提出法院關於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之裁定。
三、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