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周意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伊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游清根 、賴源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伊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㈡確認到期日及提示日期各為何?如有錯誤,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