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芳雄
曾顯盛 李潘平子 董政事 李晏 汝(原名 李玉鳳 ) 賴乾龍 張素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温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即該地段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分別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計算之),是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表:
┌────┬──────────────┬──────┐│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董芳雄│25萬5,645元(計算式:每平方│4,140元│││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34.55││││平方公尺=25萬5,645元)││││││├────┼──────────────┼──────┤│曾顯盛│10萬5,260元(計算式:每平方│1,665元│││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55.4平││││方公尺=10萬5,260元)││││││├────┼──────────────┼──────┤│李潘平子│36萬3,907元(計算式:每平方│5,955元│││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91.53││││平方公尺=36萬3,907元)││││││├────┼──────────────┼──────┤│董政事│21萬1,489元(計算式:每平方│3,480元│││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11.31││││平方公尺=21萬1,489元)││││││├────┼──────────────┼──────┤│ 李晏汝 │22萬8,950元(計算式:每平方│3,645元│││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20.5││││平方公尺=22萬8,950元)││││││├────┼──────────────┼──────┤│賴乾龍│20萬1,552元(計算式:每平方│3,315元│││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06.08││││平方公尺=20萬1,552元)││││││├────┼──────────────┼──────┤│張素珍│27萬4,113元(計算式:每平方│4,470元│││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44.27││││平方公尺=27萬4,1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