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90號原告 楊陳森
楊林美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8至2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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