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聲請人高雄縣旗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信託專簿。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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