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527號聲請人丁○○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丁○○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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