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9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9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9160號債權人 孫鶴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姿玲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潘姿玲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南投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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