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9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974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債務人 朱玟諠 (民國111年9月12日死亡)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91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執行,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