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754號債權人 黃麟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育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7年5月17日之依據為何,若無法釋明,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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