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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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326號原告 王桂珍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被告 楊彤 同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詐欺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9月16日北檢治能103偵續一60字第62360號函、該署檢察官103年度偵續一字第60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紙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