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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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博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具保人 賴素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710號、第4002號、103年度偵字第1242號;起訴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素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博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母親賴素鑾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紙存卷可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710號卷第62至64頁)。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位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街○○巷○○弄○○號之住所傳喚,該傳票於民國103年6月26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兄收受而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未於同年7月10日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本院復傳喚被告應於103年8月7日到庭行準備程序,該傳票於103年7月25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而合法送達,然被告仍未於上開期日到庭,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7、35、39頁)。嗣本院依法對被告執行拘提,然拘提未獲,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3年8月26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拘票正本暨報告書各
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9至53頁)。經本院再依被告前開住所傳喚被告應於103年10月9日到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賴素鑾於前揭期日偕同被告到庭,上開傳票分別於
103年9月15日、同年9月24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而分別於同年9月25日、10月4日合法送達於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仍未遵期到庭,且具保人亦未攜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刑事報到單1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9至62頁)。此外,亦查無被告或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2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71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述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廖慧娟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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