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19號聲請人 吳杞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子慧李加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莊子慧、李加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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