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326號原告 王桂珍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被告 楊彤 同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780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認被告與訴外人 林秀慧 涉有共同詐欺等犯罪嫌疑,而提出刑事告訴,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查被告與訴外人林秀慧是否涉及詐欺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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