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48號上訴人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邢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48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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