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 張鄭春足
張智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於格律師
吳宜展 律師被告 辜信雄
戴培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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