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至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至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毛重零點
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5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毒偵字第128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
後,嗣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因故意犯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而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等事實,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撤緩字第157號撤銷緩起訴處
分確定,其因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
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
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並參諸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
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
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銷燬部分: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被告坦承為其
所有且供施用本件毒品所剩餘,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經驗上與毒品難以析離
,應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
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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