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26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邱奕修
被 告 潘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44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