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八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