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168號
104年度聲字第54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旻育選任辯護人廖宸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旻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旻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0日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本件所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95年5月26日經本院發佈通緝,至104年9月20日始通緝到案,通緝期間長達9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就被告所為本件犯罪情節對被害人等之法益侵害程度、若停止羈押後被告再次逃亡對日後審判或執行所生之影響,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予以衡量,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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