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志豪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之遺失過程,並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志豪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之遺失過程,並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