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南縣六甲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
人及第三人乙○○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1年4月6日起至96年4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戊○○於86年12月11日邀同第三人丁○○○、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1年12月11日止,按月繳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戊○○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後,尚不足額13,473,1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本院債權憑證影本1件(南院慧95執明字第11763號)、交易明細、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依相對人丙○○於99年1月18日提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其陳稱僅擔保第三人乙○○為借款人對聲請人所借債務,而第三人乙○○對第三人戊○○之連帶保證債務與其無關係,且該抵押債務業已清償,惟聲請人拒絕核發清償證明予第三人乙○○云云,依抵押權設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第一條即約定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各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本金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等,且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1860│田│2,500.00│全部│├──┼───┼────┼────┼──┼─┼────┼────┤│002│台南縣○○○鄉○○○○段│1861│田│2,600.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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