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悅啟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乙○○原名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84年度易字第67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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