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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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7號債務人 黃湘薇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王淑琴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1.2%),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未確答,僅陳報還款帳戶到院,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逾期陳報不同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陳報同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淑琴皆逾期未陳報,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92.15%),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8/12),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93.35%),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附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 黃秀琴 記帳士事務所,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8,000元至21,000元(底薪加上職務獎金),且並無發放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等情,有黃秀琴記帳士事務所函所附98年1月至12月薪工資表、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13,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248,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6,559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債務人願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可見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至於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認為清償成數過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乙節。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應於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及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清償數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權益。觀之本件債務人所陳報每月之生活費僅6,559元,顯低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確已勉力撙節開支清償債務,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明燕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3,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3,473,344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1,248,000元││4、清償成數:35.93%│├─────────────────────────────────┤│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萬泰商業銀行│128,303│3.69%│480│├──┼─────────┼─────┼─────┼────────┤│二│臺灣土地銀行│17,715│0.51%│66│├──┼─────────┼─────┼─────┼────────┤│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8,044│1.38﹪│179│├──┼─────────┼─────┼─────┼────────┤│四│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131,109│3.78%│491│││公司││││├──┼─────────┼─────┼─────┼────────┤│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66,086│4.78%│621│├──┼─────────┼─────┼─────┼────────┤│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1,998│6.68%│868│├──┼─────────┼─────┼─────┼────────┤│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1,577,715│45.42%│5,906│││限公司││││├──┼─────────┼─────┼─────┼────────┤│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1,722│1.2%│156│├──┼─────────┼─────┼─────┼────────┤│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99,226│23.01%│2,991│├──┼─────────┼─────┼─────┼────────┤│十│花旗(台灣)商業銀│36,984│1.07%│139│││行││││├──┼─────────┼─────┼─────┼────────┤│十一│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64,442│1.86%│242│││份有限公司││││├──┼─────────┼─────┼─────┼────────┤│十二│王淑琴│230,000│6.62%│861│├──┴─────────┼─────┼─────┼────────┤│合計│3,473,344│100﹪│13,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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