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8號債務人 廖鐶秀廖敏智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任職於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9,412元(包含加班費、補助)等情,有98年1月至12月精緻農業事業部薪工清單、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700元,第73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9,533元,第85期至第96期則每期清償10,866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71,188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 江怡潔 (00年00月00日出生)、 江怡玫 (00年00月00日出生)、 江權哲 (00年0月00日出生)均尚在學,仍有受債務人及配偶 江勇達 扶養之需要,而江勇達現從事載運農產品工作,每月收入約30,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陳報狀、江勇達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是債務人除本身開支外,須與配偶共同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
徵之債務人陳報每月自身與3名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0,693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20,079元【9,829+《(6,833×3)÷2》=20,079】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依子女江怡潔、江怡玫成年之時點,將其等之扶養費用以清償債務,規劃階段式清償方案,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以提高債權人之受償成數,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至於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認為清償成數偏低,不同意更生方案等語乙節。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適當及可行,應於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及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清償數額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於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之生活狀態,勢將再度造成債務人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權益。觀之本件債務人所陳報每月之生活費與扶養費合計僅為10,693元,遠低於內政部公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扶養免稅額合計之標準,將本身之生活需求及未成年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足見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協調由配偶江勇達分擔主要家庭生活開支及子女之扶養費用,實已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明燕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8,700元。││第73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9,533元││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0,866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1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075,745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871,188元││5、清償成數:41.97%│├─────────────────────────────────────┤│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72期│第73~84期│第85~96期│├──┼──────┼─────┼────┼────┼─────┼─────┤│一│合作金庫商業│23,034│1.11%│97│106│120│││銀行││││││├──┼──────┼─────┼────┼────┼─────┼─────┤│二│國泰世華商業│590,106│28.43%│2,473│2,710│3,089│││銀行││││││├──┼──────┼─────┼────┼────┼─────┼─────┤│三│花旗(台灣)│308,886│14.88%│1,295│1,419│1,617│││商業銀行││││││├──┼──────┼─────┼────┼────┼─────┼─────┤│││四│渣打國際商業│149,834│7.22%│628│688│785│││銀行││││││├──┼──────┼─────┼────┼────┼─────┼─────┤│五│京城商業銀行│54,757│2.64%│230│252│287│├──┼──────┼─────┼────┼────┼─────┼─────┤│六│臺灣新光商業│371,609│17.90%│1,557│1,706│1,945│││銀行││││││├──┼──────┼─────┼────┼────┼─────┼─────┤│七│大眾商業銀行│139,708│6.73%│585│642│731│├──┼──────┼─────┼────┼────┼─────┼─────┤│八│萬榮行銷顧問│437,811│21.09%│1,835│2,010│2,292│││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075,745│100%│8,700│9,533│10,866│└─────────┴─────┴────┴────┴─────┴─────┘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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