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76號原告 林茂勳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被告 黃氏 美意(HUYNHTHIMYY)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我國國民,相對人為越南國民,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在越南登記結婚,並於同年7月26日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相對人於108年9月4日入境我國,並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彰化縣○○鄉○○村○○巷00號等情,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聲明書、居留證影本、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等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108年1月28日在越南登記結婚,於同年7月26日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婚後相對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詎相對人於108年9月22日無故離家出走,迄今音訊全無,下落不明,聲請人已報案協尋中。因相對人拒與聲請人履行同居,顯已違背夫妻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聲請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戶籍謄本、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結婚證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受理行方不明案件登記表、聲明書、居留證影本、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等件為證,又查聲請人於108年9月25日報案協尋,迄至109年4月30日止,仍未經尋獲,亦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109年4月30日移署中彰勤字第1098018205號函在卷可按。是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婚後不久即無故離家,迄今音訊全無,相對人並無意願返回彰化縣○○鄉○○村○○巷00號住處與聲請人共同生活等情為真。
五、再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妻,竟自108年9月22日起無故離家,迄今仍未返回彰化縣○○鄉○○村○○巷00號住處與聲請人共同生活,且查無相對人有何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或不堪同居之情形,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