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94號聲請人 廖妍棋 即 廖渝喬 即 廖瑞英 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3月至109年3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四、補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上所載,為相││對人即債權人大里區農會設定擔保之不動產全部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五、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7年3月至109年3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400元│├───────────────────────────┤│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八、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7、10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7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