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紀雅芬 相對人 李婕庭 債務人 陳彥君 債務人 祈碧濤 即 宗曼麗 繼承人輔助人 祁台碩 債務人 祈碧波 即宗曼麗繼承人債務人 祈碧籬 即宗曼麗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宗曼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陳彥君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26年10月30日,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彥君邀同第三人為保證人於96年11月5日向聲請
人借款2,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1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8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77,11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宗曼麗已於100年12月24日死亡,債務人祈碧濤、祈碧波、祈碧籬為其繼承人,且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宗曼麗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第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1年8月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借據影本1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銀聯││202-2│22248.00│100000分之│││││││││22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012│臺中市清水區銀│014層鋼筋混凝土│六層99.38│陽台12.88│全部││││聯段202-2地號│造、住家用│合計99.38│││││├───────┤│││││││臺中市清水區建││││││││國路122號6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91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