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53號聲請人 蔡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50││├──┼───────────────┼───────────────┼────┼───┤│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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