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聰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聰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聰傑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8月、10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月,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前於:㈠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610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㈡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易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25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㈣102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6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102年間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3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諸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㈡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
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1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