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張文宗
被   告 台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訴訟代理人  張文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
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8月31日向被告請求賠償,經被告以106年9月12日屏農
水管字第1060051859號函拒絕賠償(見本院卷第8頁),是
原告已踐行國家賠償法所定之書面協議先行程序,則其提起
本件國家賠償訴訟即屬合法,先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排水圳路(內埔農地重劃區小排1之7)
管理不當未予清理造成阻塞,於民國102年8月28至30日三
日下雨,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積
水無法籍由西側上開水圳路排水,造成該土地所種植之觀賞
植物(百合竹)受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
明細如附表所示),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10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內埔農地重劃區小排1之7是屏東縣內埔農地重
劃區設置的,被告是管理機關,原告主張上開時間有下雨沒
有意見,但勘查時沒有淹水,否認原告歡賞植物受損等語置
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該土地西側東市圳第一小組
小排一之七排水圳路為被告所管理及102年8月28至30日三
日下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
稽(見本院卷第41頁),應可信為實在。惟原告主張該排水
圳路有積水並造成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已為被告所
否認,則依上開規定,原告即負有舉證責任,本院依原告聲
請函調屏東縣政府102年11月28日會勘資料,從照片(見本
院卷第29-32頁)及原告所提出該日會勘紀錄之會勘結論(
見本院卷第6、7頁),尚無從判定於上開下雨期間後,上
開土地有積水情形及原告種植之觀賞植物(百合竹)因而死
亡受損。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10萬元及遲延利息,即乏所據,應予駁回,並確定訴訟費
用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
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損失(新臺幣)│
├──┼────────────────────────────────────────┤
│1│農地長120米,每米種5株,共7行,每株5元(120ㄨ5ㄨ7ㄨ5=21,000元)│
├──┼────────────────────────────────────────┤
│2│種苗工資,每株5元(120ㄨ5ㄨ7ㄨ5=21,000元)│
├──┼────────────────────────────────────────┤
│3│每次除草工資5,000元,2個半月除草一次,一年除草4.8次(5,000ㄨ4.8=24,000元)│
├──┼────────────────────────────────────────┤
│4│延後一年收獲損失50,000元│
├──┴────────────────────────────────────────┤
│總計:116,000元(21,000元+21,000元+24,000元+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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