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益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益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8月24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89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8包經鑑驗後,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足證,除其中1包係被告販賣所用之物,於販毒案另行處理外,其餘7包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本件警方於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透明結晶8包,經初檢結果,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 分局查獲涉案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在卷可佐,且經送請專業機構抽樣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112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被訴販賣毒品案件中已供稱: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之該包甲基安非他命為販賣所用等語,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23號準備程序筆錄在卷為憑,故不屬本案聲請沒收銷燬範圍。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均含包裝袋)│備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4公克)│編號1│├──┼───────────────────┼─────────────┤│2│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35公克)│編號2│├──┼───────────────────┼─────────────┤│3│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6公克)│編號3│├──┼───────────────────┼─────────────┤│4│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5公克)│編號4│├──┼───────────────────┼─────────────┤│5│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5公克)│編號6│├──┼───────────────────┼─────────────┤│6│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5公克)│編號7│├──┼───────────────────┼─────────────┤│7│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69公克)│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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