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速偵字第6094號),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惠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惠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均係觸犯相同罪名,顯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本次係4犯酒駕,顯見前所處之刑均未能收警惕嚇阻之效,且其駕駛執照亦因酒後駕車而遭吊銷,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紙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55頁),竟不思警惕,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仍騎乘機車上路,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另考量其警詢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35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6094號被告張惠眞女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惠眞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9年10月13日0時許起至同日1時50分許止,在臺中市西區梅川東路之綠園道,飲用啤酒2、3瓶後,竟仍隨即騎乘牌照號碼MLP-325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56分許,行駛至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忽快忽慢為警攔查時,發現其身有酒氣,經進行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於同日2時2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惠眞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佐,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檢察官張國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