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64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張蕙蘭張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誠泰銀行)申請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詎料被告未依約還
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萬7,903元及利息,而誠泰銀
行已將前揭損失向原告聲請理賠。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揭
款項及利息。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有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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