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柒元外,尚欠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吳謀焰法官梁玉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