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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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施行假扣押,已實行強制執行,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0八八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以台中法院郵局第四四三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如因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失,應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0八八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