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丙○○原告己○○原告丁○○原告辛○○○原告乙○○被告庚○○被告明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輝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一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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