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債務人 劉崑霖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1.100年1月起迄101年7月之薪資單、 温採雪 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99、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2.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機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有何使用機車之原因及必要性?及其市場現值為何,並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0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0年及
101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三個月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說明債務人及温採雪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請逕向地政機關申請)。
8.說明温採雪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9.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温採雪所有扶養義務人單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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