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翔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 陸萬陸仟 陸佰 陸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翔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翔宙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26日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對原告依本契約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另被告丁○○、乙○○於96年10月26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翔宙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於保證書第1條所負之債務,以600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翔宙公司分別於:㈠96年11月5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借款合計300萬元,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一所示;㈡96年11月7日因便於購貨或設備等之需,循環開發即期信用狀,由原告代墊外幣款項,向原告申請開發即期信用狀,信用狀號碼、押匯金額、墊款金額、押匯日、清償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翔宙公司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款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現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2,666,664元、美金52,875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對被告翔宙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對被告丁○○、乙○○),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影本1份、保證書影本1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2份、開發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影本1份、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2份、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放款帳戶資料查詢單影本1份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對被告翔宙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丁○○、乙○○)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借款2,666,66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㈡美金52,87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一:(單位: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原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年息├────────┬────────┤││(即請求金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1,333,332元│150萬元│民國96年11月│96年11月5日│自97年3月6日│5.11%│自97年4月6日起│自97年10月6日起│││││5日││起至清償日止│(嗣後隨│至97年10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原告定儲││││││││││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2│1,333,332元│150萬元│96年11月5日│96年11月5日│自97年3月6日│5.11%│自97年4月6日起│自97年10月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嗣後隨│至97年10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原告定儲││││││││││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合計│2,666,664元│300萬元││└──┴───────┴──────┴───────────────────────────────────────────┘┌───────────────────────────────────────────────────────────────────┐│附表二:(單位:美金)│├──┬───────┬──────┬────┬─────┬─────┬─────┬─────────┬────────┬───────┤│││││墊款餘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編號│信用狀號碼│信用狀押匯金│已結匯金│(債務人應│押匯日│約定清償日├────┬────┼────┬───┼───┬───┤│││額│額│清償之本金│││起訖日│年息│起訖日│年息│起訖日│年息││││││)│││││││││├──┼───────┼──────┼────┼─────┼─────┼─────┼────┼────┼────┼───┼───┼───┤││││││││││││96年12│││1│7PH0-00000-000│52,875元│0元│52,875元│民國96年11│97年4月18│96年11月││97年4月││月23日││││││││月22日│日│22日起至││19日起至││日起至│0.865%│││││││││97年4月│8.65%│清償日止│8.65%│97年6││││││││││18日止││││月22日││││││││││││││止│││││││││││││├───┼───┤││││││││││││97年6││││││││││││││月23日│1.83%│││││││││││││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