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郭啟龍 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恆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前經本院依職權先移往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01年度司板調字第62號由司法事務官先行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參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司板調字第62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次查,原告自始即未繳納裁判費,並於本院電詢時表示欲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萬元等情,復有上開本院簡易庭卷第3頁內資料存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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