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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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被上訴人 陳錦花
1樓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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