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被上訴人 陳錦花 1樓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