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世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世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確定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鄭世杰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如上各案最後事實審理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無異,應予准許。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酌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期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詳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年月日)├────┬─────┼────┬─────┤│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00.12.19│本院101│101.05.16│同左│101.06.12│││危害│4月,如││年度簡字││││││防制│易科罰金││第1338號││││││條例│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100.12.18│本院101│101.07.10│同左│101.08.10││││5月,如││年度易字│││││││易科罰金││第1797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刑│100.12.26│本院101│101.07.10│同左│101.08.10││││5月,如││年度易字│││││││易科罰金││第1797號│││││││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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